關於交通工具使用規準



 交通工具使用規準 :

  1. 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。
  2. 交通不便之地區、路程,請斟酌交通工具使用;如使用計程車部分,請務必注意手開式的收據要有日期、車號、金額等三項方能核銷。
  3. 檢據覈實核銷,交通費總額超出核撥上限,超出部分則由學校自行負擔。

           初賽承辦縣(市)以內參賽隊伍,每隊以5,000元為核撥上限。

           初賽承辦縣(市)以外參賽隊伍,每隊以1萬6,000元為核撥上限。

  1. 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及離島情形者,得經銘傳大學競賽籌備小組核定後辦理。